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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负有指定保安责任的人员的强制性适任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9/30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1)每个被指定履行包括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相关活动的保安职责的船员应表明承担表A-VI/6-2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表A-VI/6-2第2栏所列明的科目的知识水平应足够使每一个证书申请人能够执行船上指定的保安责任,包括与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相关的活动。


3)每一申请证书人应依据下列各项提供已经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按表A-VI/6-2第3栏、第4栏列明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提供具有执行表A-VI/6-2第1栏列出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涵盖表A-VI/6-2第2栏所列材料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4)过渡条款。


直到“生效日期后两年(2014年1月1日止)”,在本节生效前已经开始了认可的海上服务的海员应能够通过下列的各项确定他们满足表A-VI/6-2第1栏的要求:


(1)在前三年内合计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以船员的身份从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


(2)从事保安工作职能并等效于第9.1款所要求的海上服务;


(3)通过认可的测试;


(4)成功地完成认可的培训。

附表:保安意识的最低适任标准


表:保安意识的最低适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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